卫医管医疗便函【2013】86号
关于加强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校(基地)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管(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完善内镜与微创医学临床诊断与治疗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规文件,经研究,决定委托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校、国家卫生计生委肝胆肠外科研究中心,在前期工作基础和经验上,继续加强定期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内从事内镜与微创医疗工作的各专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质量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评估对象
各医疗机构从事内镜与微创诊断和治疗工作的各专科医师。
二、评估方式
(一)参与质量评估的各专科医师,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组织向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校或受委托的内镜与微创医学培训基地(系原卫生部人事司等部门从2007年至今,委托卫生部肝胆肠外科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内镜医师分会等在全国建立的基地(卫人才便函【2007】89号),培训基地名单见2013年各期《中国内镜杂志》)报名,参加医学理论学习和操作培训后按规定接受评估。
(二)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向考核合格者颁发各专科内镜微创医师(教师)证(样本见附件)。
(三)为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拟接受评估的医师不能在设在本单位的培训基地参加培训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监督辖区内开展内镜与微创临床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完成此项工作,并做好联络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应当核实本机构从事内镜与微创临床诊疗工作医师的相关情况,配合联系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校或受委托的培训基地完成质量评估。
(三)我司将会同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校、国家卫生计生委肝胆肠外科研究中心对质量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四)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规定,各级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内镜微创医师(教师)证作为各专科内镜与微创执业医师定期考核中专业业务水平合格的凭证。
医管司联系人:郭江伟、范晶
联系电话:010-68792776
传真:010-68792790
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联系人:彭瑛、刘春艳
联系电话:010-68527368
传真:010-68530268
附件:《内镜微创医师(教师)证》样式
2013年5月7日
抄送: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内镜与微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校、国家卫生计生委肝胆肠外科研究中心 |